• slider image 564
:::
公告 人事 - 人事室 | 2015-10-08 | 點閱數: 428
主旨:中央選舉委員會業於 104 年 9 月 16 日發布第 14 任總統、副總統與第 9 屆立法委員選舉公告,請確實遵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
           關規定,並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 104 年 10 月 2 日臺教人(一)字第 1040133326 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:「教育應本中立原則。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
       強迫學校行政人員、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。」;復另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3 條規定:「各機關首長或主管
      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,應禁止政黨、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;並應於辦公、
      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。」
三、復查銓敘部 99 年 12 月 29 日部法二字第 0993286422 號書函以,各級學校秉持公平公正處理原則,將學校場地租借予政治團體或
       公職候選人,尚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。至租借場地之管理人員,如僅於租借場地之政黨、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
       辦理活動時,基於職責所在單純從事場地設備操作工作,屬本法第 7 條第 1 項所稱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,自不生違反行政中立之
       問題。
四、請利用學校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,向教職員工生宣導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,並請確實遵照校園中立,學校教職
       員工生不得從事下列活動:
(一) 邀請候選人至學校演講、座談及其他助選造勢活動。
(二) 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、散發海報、標語或傳單等競選物品。
(三) 教職員工生亦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,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;亦不得從事助選活動。下班後從事上開活動,亦應自
       我克制。
(四) 其他有違校園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助選活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