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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校長 - 教導處 | 2015-06-15 | 點閱數: 732

旨:有關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」(下稱注意事項)第 26 點第 1 項相關疑義一案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5 月 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40050396 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疑義經教育部解釋如下:
(一)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1 條:「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,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。」;又依國民教育法第 20 之 1 條第 1 項:「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。」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獎懲學生,應依教師法第 17 條、各校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上開法令規定辦理。

(二)按注意事項第 26 點第 1 項規定:「學務處(訓導處)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,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、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、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,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,應依該校學生獎懲辦法,簽會導師及輔導處(室)提供意見,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,始得為之。但情況急迫,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,不在此限。」前開規定係針對違規情節重大之學生,依據學校學生獎懲辦法所採取之特殊管教措施;爰此,學校學生獎懲辦法應訂有採取該等特殊管教措施之規定及流程,俾作為學生獎懲委員會實施之依據。